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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之汽車保險共同條款「第六條保險契約之終止及保險費之退還」,條文如下

本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終止之,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之日起,本保險契約失其效力。其已滿期之保險費,應按短期費率表(詳如下表)計算。但如同一汽車仍由本公司另簽一年期保險契約承保者,本保險契約之未滿期保險費改按日數比例退還之;被保險人更換汽車銜接投保者,無論是否仍向本公司投保,亦同。

如被保險汽車牌照因繳銷、吊銷、註銷、報廢或停駛而繳存且經要保人書面通知送達本公司者,本保險契約自牌照異動日起失其效力,其未滿期保險費應按日數比例退還之。

 

讀完條文不容易了解,現今整理表格來呈現且加入實務作業務和說明,相信可讓大家一目了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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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會問短期費率與日數比例,哪一種退費方式對保戶比較有益?

Ans: 以日數比例計算退費金額會高於短期費率

 

短期費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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