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針對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之汽車保險共同條款「第六條保險契約之終止及保險費之退還」,條文如下

本保險契約得經要保人通知終止之,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之日起,本保險契約失其效力。其已滿期之保險費,應按短期費率表(詳如下表)計算。但如同一汽車仍由本公司另簽一年期保險契約承保者,本保險契約之未滿期保險費改按日數比例退還之;被保險人更換汽車銜接投保者,無論是否仍向本公司投保,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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蘋果日報 2010/02/04 網路報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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